第(2/3)页 “本案由沙都高级法院代为审理,合议庭成员:审判员冯茜,审判长江河涛,审判员张莹莹。” “以下为本案案由。” “本案为诉讼方认为一审判决判决不合理,提出二审,做无罪辩护,案由是否属实.…?” “审判长,案由属实。” 咚咚咚! 江河涛敲响法槌,继续开口: “案由属实,下面请诉讼方陈述诉讼申请和事实或法律依据,作为庭审补充。” “好的审判长。” 苏白点头,将自己面前的庭审材料简单的整理过后,缓缓开口: “审判长。” “我方诉讼请求如下:” “一:我方认为一审判决判处我方七年有期徒刑,不合理,这判决完全违背了法律上人人平等的权益,侵害了我方的法律权益,我方不服从一审判决,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。” 嘶. 苏白的第一句话一出来,庭审现场静了数秒。 不是你申请撤销一审判决,没有任何的问题。 申请无罪,也没有任何的问题。 可是你后面这话是什么意思。 完全违背了法律上人人平等的权益.? 这话说的有点大了哈. 你这就算是先前把审判员送进去了 但是也不能当庭说这种话吧? 审判台上的江河涛眉头微皱,没有说话。 苏白注意到了庭审上的变化,不过不是太在意,他这么说,当然有着自己的打算了 这只是为了后面做铺垫而已。 审判长没有喊停。 那么说明这么说问题不大。 苏白继续开口:“审判长,我方诉讼申请陈述完毕。” 这个案子说白了。 委托只有一个。 那就是做无罪辩护。 法律一般在庭审上,会偏袒于死者一方。 这也是做无罪辩护的难点.…. 但实际上,如果真的要根据法律的严谨性来说的话,王明轩只有人道主义上的赔偿。 连法律意义上的赔偿,都可以申请判定不存在。 并且。 这人道主义上的赔偿,也还是主要看王明轩的个人意愿。 咚咚咚! 在苏白陈述完以后。 江河涛敲响了法槌,看向了检方席位:“现在请检方进行陈述,诉讼申请。” 吕红梅朝着苏白的方向看了一眼,紧接着声音平淡开口: “审判长,我方申请驳回诉讼方的诉讼申请。” “我方认为,在这起案件当中,王明轩有明显的过错。” “根据案件的整体过程来看。” “王明轩在拉货过程中,偏离航线,并且在预见受害人林秀有跳车行为的时候,没有及时的进行阻止。” “已经明显的构成了过失犯罪。” “我方认为,一审的判定合理。” 在听到吕红梅的陈述以后,苏白:???? 不是,伱这话是什么意思..? 你知不知道你在说什么? 什么叫做在预见受害人林秀有跳车的行为,这预见是你自己臆想的吗? 庭审最重要的是什么? 证据! 证据! 还是tm的证据! 你不表明证据,隔着胡扯呢..? 虚空预见? 苏白举手:“请问检方有能够出示林秀跳车行为,我方当事人王明轩有明显的预见行为吗?或者说,检方为什么认定我方当事人触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?” 陈述完毕。 苏白看向检方席位。 吕红梅在听到苏白的提问的时候,不假思索开口: “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:” “过失致人死亡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” 苏白:???? 这个一审的律师的回答.? 这是一审的公诉律师的话,那么他可要怀疑一审的判决是不是有什么问题,提起审查监察程序了. “请检方回答我方正面提出来的问题。” “检方认定我方触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,是通过哪一点来认定的。” “法律上,对于过失犯罪的清晰定义是,过失致人死亡,是指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以及过于自信造成的过失致人死亡。” “前者指的是,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可能会造成致他人死亡的结果,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,以致造成他人死亡。” “后者指的是行为人,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。” 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的,同样归类于过失致人死亡。” “但是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,而是由于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的,属于意外事情,行为人不负有法律责任。” “以上。” “是针对刑法规定地二百三十三条,过失致人死亡的法律适用解读。” “我想请问检方,你是根据哪一点来进行判断,我方当事人,过失致人死亡的?” 苏白直接摊牌。 不和检方再继续啰嗦了。 既然对方一直答非所问,藏着小心思,那么自己直接摊牌,省的麻烦或者出现什么其他情况。 吕红梅在听到苏白的陈述以后,嘴角微扬。 显然。 她刚才是故意让苏白说出来这番话的。 对此,苏白看出来了,但并不是很在意。 庭审。 凭借的是硬实力,有了硬实力这个前提之下其他小心机才能有用。 你没有硬实力。 其他的都白搭。 吕红梅严肃开口:“根据刚才诉讼方律师陈诉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条件。” “关键点在于,王明轩有没有构成“预见”“预知”的可能。” “在这里,我想询问当事人几个问题。” “第一,你在驾车行驶前,根据你所陈诉的,有没有和林秀发生过冲突?” “第二,你在改变导航路线前,有没有提前明确的告知林秀?或者说,你能不能够确定林秀知道了。” 第(2/3)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