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(2/3)页 “对于检方提出来的两点钱伟主观上面的故意表现,我方表示不认同。” “首先,检方是怎么认定钱伟是在知晓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下,不听合议庭的劝告,继续利用高度盖然性对于该案件进行判定的?” “我不知道检方的这个结论是怎么得来的。” “根据证据显示的情况,和庭审上判定的结果。 钱伟使用高度盖然性的确是法律适用错误。 但是在当时的情况下,不能说他法律适用错误,就说明他是故意的吧?” “有没有一种可能性是钱伟的庭审审判水平比较差,或者是由于受到了客观因素的影响,所以导致了错误的判断呢?” “基于以上条件,我方并不认同检方针对于钱伟的控告。” “审判长,我方陈述完毕。” 咚咚! 任远东敲响法锤,将目光落在了控告方席位上。 “现在请控告方进行补充。” “好的审判长。” 苏白在听完检方和被告方委托代理人的相互答辩以后笑了笑。 检方提出来的问题是一针见血的。 而被告方进行的反驳只是针对检方的第一点进行反驳。 反驳的的确有一定的道理,但是第二点他是丝毫一个字都不提。 为什么不提第二点? 因为第二点,被告方诉讼代理人也知道根本反驳不了。 针对这一层的关系,苏白开口: “我方的陈述很简单,那就是想问被告方和被告方委托代理人几个问题。” “钱伟知不知道李木和陈美霞之间的关系?都谈及到这个案子了,那么肯定知道这一层的关系吧?” “根据检方的调查所知,钱伟和李木两个人之间的私下关系相对来说不错,为什么钱伟在得知了李木和这个案子的当事人有关系的时候,第一时间不采取回避原则?” “是因为自己的人情吗?” “还有最重要的一点,那就是钱伟为什么不听合议庭成员的建议,进行错判,运用高度盖然性?” “在这场故意性的主观判定当中。” “首先有的是钱伟和李木通过话,没有采取回避,而后进行了错判。” “而不是错判以后才认识的。” “这两者之间的存在先后因果关系,而不是后先因果关系。” “作为一名审判长来说,判决的案子很多,而诉讼方委托代理人所说的钱伟的判决水平可能较差,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客观因素的影响。” “可是,钱伟判决水平差,但是也担任了审判长那么长时间,最基本的道理难道不应该明白吗? 并且还有另外两名合议庭成员提出来的意见,他都没有进行采纳,这只是用判决水平差能够掩盖的了的吗?” “为什么在李木和钱伟通过话以后,钱伟进行了这种判定?” “另外,存在一定的客观因素,我很想知道被告方代理人所说的客观因素指的是什么客观因素?” 苏白的目光落在了刘军的身上,刘军沉默了几秒。 对于通话的这件事情,他的确是反驳不了,因为钱伟的确没有采取回避性原则,他也知道这个案子的本质和原因是什么。 本质上就是钱伟的人情世故,原本信誓旦旦的以为不会出什么事情,却没有想到这一次翻车了。 想要通过这一点进行反驳的话很难。 所以刘军才单单反驳了检方的问题,没有将话题往这个方面去牵引。 苏白在补充陈述中一针见血的指出来了这个问题.… 的确是很难回答。 实际上。 这个案子最重要的就是法律适用是否错用的答辩点。 至于主观性? 主观性方面的答辩点显得不是特别的重要。 因为案件已经提起公诉,主观性的方面,合议庭成员想必已经有了侧重性。 如果被告人拿不出来足够的证据和事实证明以及辅证材料的话。 那么,关于主观性的判断,合议庭可以直接进行判定故意。 况且在钱伟的这个案件当中。 第(2/3)页